法律科普:同性婚姻在中国是否有法律保障?民法典和婚姻法的规定
【前言】
同性恋是指对同性有性倾向或爱情的人,是一种正常的性取向,不是疾病或罪恶。同性婚姻是指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一种人权和平等的诉求,不是对传统婚姻和家庭的威胁或破坏。
在全球范围内,已有28个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其中包括台湾、日本部分地区、新西兰等亚太地区的国家或地区。但在我国大陆,同性婚姻目前还不被承认,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那么,在我国,同性婚姻是否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认可呢?
【案例摘要】
2019年12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同性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孙文广和胡伟是一对男同性恋伴侣,他们于2016年在美国结婚,并取得了美国合法的结婚证书。
2019年1月,他们持结婚证书到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但被民政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一男一女”的原则为由拒绝受理。孙文广和胡伟不服该决定,先后向朝阳区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和北京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均被驳回。
于是,他们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朝阳区民政局依法受理他们的结婚登记申请,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焦点争议】
这个案例反映出了同性婚姻在我国面临的主要争议点:是否应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一男一女”的原则改为“两人”,从而承认并保护同性恋者的结婚权利?
这个问题牵涉到两方面的考量:
一、法理上的考量,即是否符合我国宪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二、社会上的考量,即是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众的意愿。
【法律分析】
从法理上看,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种政党和社会团体、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必须自愿,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婚姻的性别要求,即只有一男一女才能结婚,同性之间不能结婚。
因此,如果要实现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必须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一男一女”的原则改为“两人”。这需要通过立法程序进行,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社会需要提出修改法律的议案,并经过审议表决通过。
从社会上看,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12个方面。
同性婚姻是否符合这些价值观呢?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一方面,可以认为同性婚姻是对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观的体现,是对同性恋者作为人的尊严和权利的保障,是对多元文化和包容社会的推动。
另一方面,也可以认为同性婚姻是对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的冲击和破坏,是对家庭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危害和挑战,是对爱国、敬业、诚信等价值观的背离和否定。
因此,在社会上,对于同性婚姻的态度存在着不同的声音和立场。有些人支持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有些人反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也有些人持中立或不关心的态度。根据一些网络投票或民意调查显示,支持与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比例大致在6:4左右。
综上所述,同性婚姻在我国是否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认可,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和利益。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尊重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社会公众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而理性的讨论和协商,寻求最大限度的共识和平衡。
同时,也需要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同性婚姻立法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特色的政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同性婚姻在我国是否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认可,是一个没有简单答案的问题。它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和层面进行思考和探索,也需要我们对同性恋者和同性婚姻有更多的了解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