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小偷节”吗?
平时,我们只知道有“母亲节”,有“教师节”,你怎么会想到,在古时候竟然会盛行一个“小偷节”呢?
“小偷节”起源于辽金时期,那时叫放偷节。元宵节的到来,便意味着“放偷节”的到来,偷盗在元宵前后几天可成为名正言顺之事。南北朝的契丹族是于正月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夜连续三天“放偷,女真族则于十六日夜进行相偷戏,“相偷”即为互相随便偷窃。在“放偷节”,人们是可以肆无忌惮地偷窃的,官府不禁止,也不逮捕。
在崇祯八年刊行的《帝京景物略》里,载有金元时期,元夕“三日放偷,偷至,笑遣之,虽窃至妻女不加罪”的文字。意思是说,在元宵佳节的三天里,不仅容许偷盗物品,甚至连妻女为人所窃都不以为忤。明清时期,对于元宵节的“偷窃”行为,人们仍然采取十分宽容的态度。清初查嗣躁的《燕京杂咏》中写道:“六街灯月影鳞鳞,踏遍长桥摸锁频,略遣金吾弛夜禁,九门犹有放偷人。”原来,相偷为戏既然是一种大家参与的民间习俗,偷东西与放小偷,就成为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在这一天里,喜欢顺手牵羊的人,可以不再像平时那样担惊受怕。人们对于小偷也格外宽容,看见他们出入家门,故意拿走一些食物饮料和小东西,只是笑笑,若无其事。
在太湖流域的许多水乡古镇,以前普遍有元宵节“偷青”的习俗。有的是偷取别人蔬菜园里几棵青菜,如果得到主人的谴责,被认为是一种吉兆。有的是特意偷取小葱,给孩子喂食,觉得这样孩子就能“聪(葱)明”。还有一些地方,妇女们在元宵节观看灯月“走三桥”,是为了免除百病。而偷摘人家的菜叶,拍打肩背,会更加有效。如果女子偷窃到了别人家的猪食盆,遭到主人诟骂,心里还会感到很高兴,因为这是生男孩的征兆。
还有专门偷灯的。过去人们认为正月十五日的花灯可以使人生子,夫妇二人共同去别人家偷灯,放在床下,当月就可怀孕。在旧时元宵节的晚上,家家户户门前都燃一些用豆面捏成的或用水萝卜刻成的灯。有女子婚后三年不育的,元宵节就上街去偷灯吃,一般偷姓刘(留)和姓戴(带)家的灯,取其谐音,意为“留住孩子”,“带上孩子”。
这种习俗,并不是为了倡导偷窃,给偷窃罩上民俗的外衣,使之合法化、正当化。在特别的节庆日子里反常、非礼的行为,无论偷、骂或者放,都只是一种象征性的仪式,体现了人们的谐谑意趣和宽容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