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107节目:《与法同行》
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讲述法治故事,挖掘法律内涵,
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
给老百姓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
——《与法同行》
《与法同行》
【普法进行时】10个法律小知识,陪孩子安全度过暑假(下)
6.娱乐活动,安全第一
放假后,学生会组织各种各样的娱乐、体育活动如游泳、聚餐、唱歌等等,在欢愉之际,尤其要注意公共场所存在的人身安全隐患。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暑期实践,机构负责安全
暑期各个学校也会组织夏令营活动或其他实践项目,丰富假期生活。在有意义的活动之际,学生的安全也是学校和机构注意的问题。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8.饲养动物,换位思考
居民区也是宠物较集中的地带,孩子在暑假时与动物的相处较多,不论是自己的宠物还是邻居的宠物,人身安全都是第一防范。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9.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学生的个人信息是暑假各个辅导班所青睐的,未成年人因为信息辨别能力差,容易受误导,提醒家长注意保护学生个人信息,谨慎留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10.防止网络诈骗,谨慎网购
学生是网购的重要群体,诈骗分子非法获取网购买家信息后,以商品有问题为由,联系买家退款,退款过程中诈骗分子利用学生的单纯窃取金钱信息。提醒网购中勿轻易相信退款和换货信息,一旦同时出现提供账户信号和密码时,一定要再三确认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霍州市司法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25、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6、事故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7、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8、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9、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0、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31、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以上就是我们本期《与法同行》的节目内容,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节目咨询,可以搜索微信公众号“霍州之声”关注我们,我们的节目将于每周一、周二在“霍州之声”发布,您还可以参与节目留言,或者拨打栏目热线5613196进行互动!
霍州之声,关注霍州人民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