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不能佩戴“特勤”标志!赣州警方清查仿制警服穿戴
警察?公安?保安?治安?特警?特勤?......是不是令人眼花缭乱,分不清楚?
当你遇到危险和需要救援时,该向哪个求助?不仅让群众对李逵、李鬼难分,少数穿仿制警服的人干的一些事儿,还让警队背了不少“黑锅”,
是时候清理整顿一下了!
为进一步规范保安行业管理,切实加强保安队伍教育培训,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大余县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保安行业规范治理行动。
6月12日上午,大余县公安局督察大队会同治安大队对全县保安公司、物业公司、金店的保安人员穿着服饰、佩戴标志以及相关企业、店铺、营业网点进行清查。
清查行动中,民警共对全县相关单位、公司所有着特勤保安服装进行摸底统计,确保一个不漏,在深入摸排保安员违规着装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排查配备“特勤”“特别勤务”等标识的保安从业单位名称、执勤装备、车辆、人员等,并一律依法予以清理,全面保证保安标志规范使用。
▲某公司使用“特勤”标志
此次共清查全县56个单位,对佩戴含有“特勤”字样的服饰,民警收缴了其标志、臂章等,并约谈了相关负责人。
▲清缴的违规使用的相关标识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大余县公安局依法对该单位进了处理,并责令其务必迅速开展清理,规范保安服装和标志,限期整改到位。
为什么不能佩戴“特勤”等仿警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真假警服怎么区分?
让江西公安给大家讲解一下:
【如何区分真假警服】
(这位江西警花所穿着的警服款式为:夏执勤服)
人民警察目前的制式服装有执勤服、作训服、春秋常服以及冬常服。只有佩戴了齐全的警用标志才能称之为警服,齐全的警用标志包括以下四个:警衔、警号、胸徽、臂章,这四个标志缺一不可。
《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才有效。
冒充警察、使用仿制警服承担什么责任?
【有关法律依据】
冒充警察是违法犯罪行为,触犯《刑法》条文
招摇撞骗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客体是侵犯了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依照《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罪根据其罪行轻重分两个量刑幅度处罚:
其一,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伪造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等也将受罚!
伪造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等的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及标志。
该规则所称相似是指:
1.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在形状、图案与颜色的搭配方面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
2.在服装款式、颜色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情况下,所配戴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部件,在图案、颜色、规格方面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且在2个以上(含2个)部位同时搭配使用,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江西公安综合大余公安、互联网